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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用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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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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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谚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 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
  匿囝贱匿疆图锄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存款被冒领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时间:1998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上诉)。 · ‘ .裁判摘要:折角核对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鉴别印章真伪方法。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定。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如果银行在不能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时自愿接受客户的存款。这些存款一旦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建筑公司在被告海南交行处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0141123090。1995年11月4日,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和“沈维忠”私章向海南交行出具证明,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11月9日,犯罪嫌疑人又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开立了NO:0359754转账支票交海南交行,经承办人员审查后予以办理,从建筑公司的账户中转款65.7万元,汇入海口市建行账号032178701名为丁中的账户内。¨月22日,建筑公司到海南交行查询存款余额时,才发现自己的存款已被人划走,随即向海南交行反映。11月24日,海南交行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1996年11月8日,海南省公安厅出具琼公刑技(文)字第66号文检鉴定书,确认No:035975 4.转账支票和1995年11月4日购转账支票的证明上所留的“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财务专用章”
  印章和“沈维忠“名章,都是采用印刷方法伪造的印文。海口市公安局在侦查中,追回被冒领的款项7.5万元尚未退回海南交行处,剩余的款项至今未追回,案犯至今未抓获。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建筑公司在被告海南交行处开户存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海南交行既然接受了建筑公司的存款,就有义务保障该存款的安全。建筑公司的存款现已被他人冒领,说明海南交行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是有过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款的规定,海南交行对建筑公司被冒领的65.7万元存款,以及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应得的利息,给予赔偿。
  折角核对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鉴别印章真伪方法。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定,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多。银行必须针对这种现状,不断改进、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如果银行在不能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熊力时自愿接受客户的存款,这些存款一旦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海南交行以其工作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折角核对的工作制度,没有发现印章是伪造的,对存款被冒领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海南交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建筑公司65.7万元;并偿付从1 995年11月9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如逾期偿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
  本题中的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理论上讲,该答复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该答复涉及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正确理解该复函对于审判实践中处理涉及利用伪造身份证、伪造印鉴、虚假挂失等导致客户存款被冒领等犯罪行为,银行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具有指导意义。
  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替客户保障存款的安全,故其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此类案件属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银行可以以无过错来主张抗辩,为保护存款人利益,银行对其无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至于银行依据什么样的鉴别仪器,采取什么样的鉴别方法方可在存款被骗的情况下免责,法院在裁判时,应依据不同时代不同的科技发展水平而定。一般来说,银行鉴别所依据的仪器应当是当时国内较为先进的鉴别仪器,如此种仪器无法鉴别真伪而导致存款被骗,则银行可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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