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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诉讼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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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璀信公司因曾与银行就借款问题产生纠纷而拒不归还到期贷款,被银行再度告上法庭索要本金及利息。

2008年4月14日,该银行与璀信公司签订了一份《小企业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从2008年4月9日起至2009年4月8日止,还款方式为2009年3月9日归还借款50万元,2009年4月8日归还借款250万元。同时,银行还与璀信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及另两位自然人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2008年4月9日至2011年4月8日期间以徐汇区的两处房产为银行向璀信公司的300万元贷款提供最高余额内的抵押担保。

2008年8月,银行认为璀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向使用贷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为此法院根据银行的申请还对崔信公司采取过财产保全措施,后银行撤销了诉讼。之后璀信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每月归还借款利息。今年4月份,按照原先的借款合同,璀信公司必须向银行归还300万元的本息,但是璀信公司仅归还了50万元的本金以及截止到7月20日的利息和逾期付款利息,就再也没有还款的意思。为此银行诉诸法院,要求璀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璀信公司辩称,2008年8月份的时候银行曾单方面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自己归还借款本息,现在原告又以借款合同到期为由要求自己还款是不合理的。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008年8月时银行曾提起诉讼,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随后银行撤回了诉讼,同时璀信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银行归还借款利息,双方的行为表明银行与璀信公司以就借款合同的继续履行达成了一致,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解除。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如果璀信公司未按期清偿欠款本息,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故二中院判决璀信公司归还银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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