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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4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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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是主要使用汽车,也使用其他车辆(如人、畜力车)在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公路运输主要承担近距离、小批量的货运和水运;铁路运输难以到达地区的长途、大批量货运及铁路、水运优势难以发挥的短途运输。由于公路运输有很强灵活性,近年来,在有铁路、水运的地区,较长途的大批量运输也开始使用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得以大幅度增长,是由于:(1)汽车普及,高速公路开通,汽车可以直接开展门对门服务,送货到家非常方便。(2)具有价格竞争优势。(3)汽车性能提高。(4)大型货车增多。

公路运输虽然发展较快,但受劳力不足、劳动时间缩短、公路交通效率下降、环境污染、紧急救灾运输等因素的制约。今后为发展汽车货运,应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复合一贯运输(公路、铁路集装箱联运),提高协同配送、计划配送等配送效率,采用托盘一贯化等单元货载系统。同时还应注意提高社会效益,采用低公害车,保护环境;防止超载,以保安全;采取措施缩短劳动时间等。

(一)公路运输主要优缺点

公路运输主要优点是灵活性强,公路建设期短,投资较低,易于因地制宜,对收到站设施要求不高。可以采取“门到门”运输形式,即从发货者门口直到收货者门口,而不需转运或反复装卸搬运。公路运输也可作为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手段。具体地说,公路运输一般具有以下优点:

1.可以直接把货物从发货处送到收货处,实行门对门一条龙服务。

2.适于近距离运输,而且近距离运输费用较低。

3.容易装车。

4.适应性强,可作为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手段。易于衔接铁路、水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有利于疏通商品,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资集散的有效工具。

公路运输的不足之处是:

1.不适宜大批量运输。公路运输的经济半径,一般在200公里以内。

2.长距离运输运费相对昂贵。

3.易污染环境,发生事故。

4.消耗能量多。

(二)公路运输实务

公路运输作业涉及许多方面,下面择其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1.汽车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填写货物运单的方法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属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2)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和危险货物同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同一张运单托运。

(3)一张托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4)托运集装箱,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要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集装箱运输贵重、易碎、怕湿等货物,每张运单至少1箱。

(5)轻泡货物及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
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8)托运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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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托运人必须准确填写运单的各项内容,字迹要清楚,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须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证明。

2.汽车货物运输变更、取消应办理的手续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变更、取消的办理,应遵循下述规则:

(1)承运人在货物起运前可要求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货物起运后仅在可能条件下要求变更到达地位或收货人;承运人可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行车路线。

(2)货物起运前,可办理取消托运;货物起运后,则不办理取消托运。

(3)承、托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取消运输,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取消运输,须经双方同意变更。取消运输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等)提出或答复;托运人电话申请变更,需详细说明运单编号和变更事项,双方复述无误,做好电话记录,事后补变更手续。

(4)运输变更、取消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在达成变更、取消的协议前,应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5)因变更、取消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分别由变更方、取消方负担;如变更运输的要求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外提出,还须负担双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3.汽车货物运输中货物交接的手续

(1)承托双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收: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对“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

(2)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卸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相符,并查看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换调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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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4)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5)承运人对发生领货通知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建立台账,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② 经多方查询,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国家经贸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4.因汽车货物运输事故要求赔偿的手续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货运事故的赔偿应按下述规则办理:

(1)受损方要求赔偿时,应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物事故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保价运输物品还该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收据。

(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全部灭失(含报废,下同)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能够修复的按修理费加送修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运费。属托运人责任的,运费不退;尚能使用的,不论何方责任,运费照收。

(3)承运人委托第三者组织装卸,因装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装卸人负责赔偿;但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装卸人追索。

(4)承托双方彼此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180天,逾期无效;责任方应在收到要求赔偿书的次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5)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赔付,不得用扣留货物或拒付运费来充抵。

(6)丢失货物赔偿后货物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已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抵除后,赔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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