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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4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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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及其处理争议的途径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简介

国际货物运输法,简单地说,是调整各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功能很多,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说,有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种功能。事前预防是指在各种争议(包括纠纷)出现之前的各种运输业务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采取有效的方法和严谨的态度,对各种争议进行预防。事后处理是指在各种运输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采取有效合理的方式、方法对争议进行妥善解决。这两种功能是相互联系的,事前预防做得好,事后处理就容易;事后处理做得好,就能弥补或减少事前预防的缺陷。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都非常重要(针对某个具体案件,事后处理可能不需要),由于本书篇幅有限,且前述各篇章对事前预防有所涉及,本编仅从事后处理的角度对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应用操作规程进行阐述。

第二节 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争议的途径

在国际货物运输争议发生后,当事双方或各方寻求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不同途径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争议的不同作用进行划分,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争议的途径主要有自决与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自决与和解

自决与和解是解决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争议在内的各种民事争议的最原始和最简单的一种方式,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其中自决注重强力,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逐渐被文明社会所禁止;和解注重理智和情感,有利于从形式上和心理上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比自决效果好。

和解是指没有第三者参加而自行解决争议,其结果是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自行解决、委托代理解决、仲裁庭外和解、法院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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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分歧不严重,争议金额不大,责任比较清楚的案件是通过这种途径解决的。和解的优点是,解决争议时间短,费用低或没有费用,不伤和气,有利于以后的进一步合作。其不足是,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的反悔都会使协议无法履行,所以对不具备和解条件或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的争议,应采取其他有效途径及时解决,以避免拖延时间,因超过有关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调解

调解属于“公力救济”范畴,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或参与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调解人在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三项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和合法原则。在调解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外,调解人也要签字盖章。是否有第三者参加是调解与和解的主要区别。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主要区别是,调解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争议主体的意志,而仲裁和诉讼更多地体现了仲裁者或法院的意志。根据调解人不同,调解可分为法院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其他单位和公民个人调解。

三、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和海事争议的途径,具有悠久的历史,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如今已为国内外广泛采用。仲裁作为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争议的一种途径和一种法律制度,在本编第三章将予以详述。

四、诉讼

诉讼是当事人以起诉的方式,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来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是解决各种争议方式中最权威和最有效的一种。诉讼的本质特征在于依靠国家权力解决争议,其解决争议的依据只能是国家立法,而且解决争议的结果或者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来实现,或者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诉讼作为一种系统的法律制度,在本编第二章将予以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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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争议的几种途径,在性质、特点、效力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除诉讼和仲裁不可以同时并用外,其他各种途径可以单用或共用。某一争议应该采用什么途径解决,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争议的案情复杂,分歧较大,当事人之间互不相让,通过和解或调解途径难以解决,应及早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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