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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bb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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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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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aa(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被告北京bb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谋,委托代理人王占辉、陆逊;被告bb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公司诉称:2008年5月12日,原告将一批价值127 750元货物(自行车配件12箱)交由bb公司承运,货物发往广州。原告在bb公司处填发了编号为0615501的货物运单。货物交付运输五日后,原告与收货人联系得知发往广州的12箱货物大部分丢失。为此,原告找到bb公司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b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27 750元。

  被告bb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无运输法律关系,即使被认定存在运输关系,也应当按照背书条款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aa公司与bb公司订立编号为0615501号的物流运单1份。由bb公司将aa公司托运的12箱自行车配件从北京运输至广州,收货人为何伟扬,运费240元。物流运单背书条款第6条约定不保价运输:如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按本次托运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的运费的二至五倍赔偿。运单最后注明本运单未加盖承运人单位公章无效。合同订立后,aa公司将价值127 750元的货物交付给bb公司,bb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11箱货物,价值120 610元,运送1箱货物到达收货人。诉讼过程中,aa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bb公司赔偿损失120 610元。

  上述事实,有aa公司提交的托运单、发票、销售单、录音材料、证人线屹的证言及本院依aa公司申请调取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bb公司以运单上未加盖本公司公章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关系,但从aa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上看,bb公司认可丢失11箱货物的事实,故应认定双方存在运输关系。bb公司丢失托运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b公司认为赔偿额应依据物流运单背书条款确定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双方简易合同中所约定的托运货物灭失赔偿条款为格式条款,其内容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bb公司的责任,排除aa公司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认定无效。货物灭失后,bb公司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款赔偿损失,故a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bb物流有限公司赔偿aa(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损失十二万零六百一十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六元,aa(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一百六十元(已交纳),北京bb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二千六百九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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