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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廖某委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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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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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长沙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廖某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理由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长沙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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