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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8条: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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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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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概念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

  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二、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三、范文

  合同变更协议书

  ××更协字() 第号

  商务单位:××××××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甲方工厂:

  乙方:

  承办单位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深宝 协字()第号协议,成立甲方工厂。批准文号是深宝外引字()第 号,加工装配。协议有效期至年 月 日。各方合作良好。由 于

  原因,现作如下变更:

  1、承办单位:由原变更为。

  2、承办单位名称:由原变更为。

  3、承办单位代表:由原变更为。

  4、甲方工厂名称:由 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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