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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六个月以上无书面合同 出租人可随时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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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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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丰台长辛店租住了一间平房。当初租房时,小刘与房东口头约定,月租金300元,租期3年。此后的一年多里,小刘一直都是按时支付月租,而且与房东处得也很好。但最近房东却突然以自家使用为由要收回房屋,小刘很是郁闷,明明说好租三年,现在刚一年多就反悔了,而且当时口头约定时还有证明人在场。越想越气的小李来到长辛店街道司法所,准备为自己讨个说法。
司法助理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地向小刘解释道:房东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另据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见,虽然小刘与房东在口头约定租房事宜上有证明人在场,但法律也明确规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的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可随时解除。所以,房东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了小刘,他的做法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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