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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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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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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合理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

  一、合同的撤销权概念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止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例如,张三欠李四5万元钱,张三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车,现张三将该车赠与其好友王五,李四发现张三除了小车以外再无其他值钱的东西,这一赠与会影响张三偿还债务,张三赠与汽车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李四造成损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延伸阅读: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行使内容

  合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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