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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集体合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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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8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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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二、应提交材料

  ㈠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文本首页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印章;副本一份,文本首页右上角应加盖“副本”印章。另外再提供该文本七份,供审查用(可不签字盖章)。

  ㈡集体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即: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集体协商的企业一方首席代表是由法定代表人指派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是由工会主席指派的应出示工会主席的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名单一份(以文件形式提供);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名单一份(提供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决议)。

  ㈢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成立工会的证明。小型国有、集体的商业企业由上级工会出面代表职工的工会方应出示“情况说明”。

  ㈣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原始记录(须有记录员的签字)。

  ㈤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集体合同文本的起草与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

  集体协商的主要问题和简要过程;

  签订集体合同坚持的原则和程序等。

  三、办理程序

  ㈠对上述材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

  ㈡对集体合同的程序及内容进行审查,包括:

  ⑴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

  ⑵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

  ⑶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㈢经审查同意的,在集体合同正本、副本左上角加盖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加盖集体合同审核专用印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㈣将正本二份、《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二份以及双方的协商记录送交企业。集体合同副本及《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份留劳动仲裁部门存档。

  四、办理时限

  企业报送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出具审查意见。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业务咨询电话:25763853 2576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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