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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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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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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 2001-12-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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