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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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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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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5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函[2001]200号

为有效防治白色污染,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关于限期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立即禁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关经营者立即停止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进货,并从2002年3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本通告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指:以发泡聚丙烯、聚苯乙烯、聚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不符合《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盘)、碗等食用容器和用具。

  三、原从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销售的企业,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四、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湖南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五、对违反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专门用于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一次性发泡餐具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四)对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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