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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4.11环境污染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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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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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4.11环境污染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 2002-06-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2年4月11日,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黄磷厂驾驶员违章倾倒磷泥,因磷泥自燃造成五氧化二磷气体扩散,致使附近的双流中学8名学生中毒,72人有不良症状,298人送医院检查。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李岚清副总理批示:“对这类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严肃处理”。解振华局长要求“对违法企业严肃处理,通报全国。今后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查严办”。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控制了污染,防止了事态扩大,并对肇事驾驶员进行了治安拘留,对双流黄磷厂罚款5万元,但至今尚未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事故单位的管理责任也未得到追究。特别是5月14日我局接到部分群众来电来信,反映有多名学生重新住院、开阳县境内5家黄磷厂污染严重的情况后,当即要求贵州省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对污染责任者严肃处理,并多次督办,直至6月6日才报来情况报告。反映出个别地方的政府和环保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对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污染问题,缺乏足够重视;另一方面反映出环保工作中还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然会加剧环境污染反弹的势头,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贵州省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对肇事者依法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二、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群众反映的黄磷污染问题,以及双流中学周围的众多化工企业污染问题,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三、贵州省环保局将上述问题处理结果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总局。   四、全国各级环保部门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将遏制污染反弹、保持社会稳定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对本地区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杜绝污染事故发生。要深入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行动,对恣意排污的违法企业和因地方保护主义、行政不作为导致污染事故的政府领导和环保部门负责人追究其责任,并形成责任追究机制,扭转环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局面。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稽查督办工作力度,力戒官僚主义作风,确保国家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批办的事项更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声,务求实实在在落实,扎扎实实推动工作。
  特此通报。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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