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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物价局关于贵港市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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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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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物价局关于贵港市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贵港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贵价费字[2001]54号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77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9]414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贵港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2001]282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现将我市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城市公益性服务价格。环卫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提供服务才收费”的原则,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四、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人员培训、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等,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军烈属、五保户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可酌情减免。

  六、接文后,你处应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环卫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贵港市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
  贵港市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对象 备注
  居民生活垃圾
  收运费 元/户.月 5.00 居民住户 每天收运垃圾两次
  代清扫费 元/月.m2 0.3-0.6 单位、住户开发区 实行白天两班保洁
  生活垃圾清运费 元/吨 30.00 机关、企事业单位 按协议时间定时清运
  建筑垃圾清运费 元/吨 12.00 居民、企事业、机关 本标准为四公里内的清运费(含装卸费用),
  四公里以外,按每增加1公里,加收1元
  商业垃圾清运费 元/吨 30.00 旅业门店 按协议时间定时清运
  元/月.m2 0.8-1.0 日用杂货门店、饮食店 每天收运垃圾两次
  垃圾 生活垃圾 元/吨 10.00 非环卫部门的单位和个人自
  处理 建筑垃圾 元/吨 1.50 运生活到垃圾处理场。含清运费。
  费 商业垃圾 元/月.m2 0.5-1 具体标准根据经营类型,经营规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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