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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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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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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 2001-05-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我市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大意义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工程,是实现我国林业跨跃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实现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市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切实搞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对于恢复森林植被,遏制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三峡工程的长期安全营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力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关系到我市林业经营方向、经营重点的重新确立,将极大地促进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进行战略性调整,打破以木材生产为主的传统经营格局,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也将从“砍树人”变为“护林人”和“种树人”。
  二、明确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范围、期限、主要任务和目标
  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为:除渝中区外的39个区县(自治县、市)和1个市级单位。工程建设期限为11年,即2000至2010年,其中2000至2005年为第一期,以大力调减森林资源消耗量和商品材产量,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和重点生态保护区森林的商业性采伐,有效管护森林资源,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建设,妥善分流安置国有林业富余职工等为主要任务;2006至2010年为第二期,以全面恢复和壮大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不断增强林区经济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要任务。通过工程的全面实施,到2010年,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6%,森林资源得到恢复,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变“砍树人”为“种树人”、“护林人”的原则;
  (三)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五)坚持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全责的原则;
  (六)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各项政策
  (一)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和重点生态保护区森林的商业性采伐。凡是天然林资源,一律禁止采伐;划入重点生态保护区的森林资源,要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划入一般生态保护区的森林资源,要严格控制消耗。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要坚决把森林资源消耗量和商品材产量调减到位。
  (二)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要大力推行封山设卡和个体承包等形式,把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管护目标、奖惩制度等落实到山头地块,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切实管护好重点生态保护区、一般生态保护区的现有森林、灌木林和未成林造林地资源。要坚持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坚决取缔林区木材市场,关闭林区木材加工厂点,稳得住,不反弹,为有效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创造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在2010年前,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大力采取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林方式,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以恢复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四)做好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认真落实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所)、国有林业苗圃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要通过定岗、定员、定职责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等形式,转向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多种经营开发、商品林经营等新的生产性岗位,对其他富余职工要认真做好下岗分流和一次性安置工作。凡是实行一次性安置的富余职工,要按照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重庆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渝林计(2001)3号文)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渝林计(2001)1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体制和政策,督促所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管理规定和核算办法,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加强对工程资金运作全过程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对违反工程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串用、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建设有关定额标准。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我市地方配套部分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分别承担70%和30%比例及时足额落实,以保证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办事机构。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工程的目标、任务、责任等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领导的肩上,层层都要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和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张蓝图绘到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搞好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二)抓紧开展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森林分类区划是科学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的前提和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以本区县(自治县、市)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为单元,从本地区、本单位森林资源的实际状况和生态地位出发,科学划定重点生态保护区、一般生态保护区和商品林经营区,并依据最近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逐一落实到山头地块。
  (三)认真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县级实施方案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依据全市总体方案和《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编制细则》认真组织编制县级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的目标、任务、期限、实施范围、实施单位、责任、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达到工程初步设计的要求。县级实施方案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凡是经批准的县级实施方案,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地一定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保障工程顺利推进。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实施中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建设合同制、竣工验收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到按实施方案确定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进行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
  (五)强化科技保障体系。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要始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真正做到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实施、科学管理,切实将科技兴林贯穿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全过程。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强化保护意识,形成社会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以及相关规定,强化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使工程得到顺利实施,确保我市生态建设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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