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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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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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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0号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案)》规定了相关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计划和淘汰目标,并确定了采用行业整体淘汰的方式。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CFC-113)。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批准的淘汰方案,现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CFC-11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继续生产和使用CFC-113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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