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核燃料厂房接收核燃料的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8 15:06
人浏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核燃料厂房接收核燃料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03]37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核秦核安发[2003]115号文“关于二号核燃料厂房保卫措施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核燃料厂房的实体屏障、技防和人防措施,基本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可以接收核燃料。
  你公司应尽快完成全厂实物保护系统的调试并投入运行。在该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你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加强二号机组核燃料厂房的出入口控制,确保核材料安全。 二○○三年五月九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