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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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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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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 2002-01-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2]17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请示》(冀环管[2001]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得如下: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我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中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分级原则,我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谇的建设项目。
  除以上四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类建设项目中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现阶段是批: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鉴此,你局来函中所涉及的总投资超过2亿元、全部资金自筹、企业自主立项的拟建项目,其环保审批权限原则上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待国家新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20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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