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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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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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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 2002-07-0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2]101号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现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是在各地自发组织、不断深化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全国性创建工作,是农村环保工作一个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各地应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2002年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9月30日。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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