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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目法规适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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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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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目法规适用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3 生效日期: 2001-10-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1]252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餐馆取得营业执照后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保法字[2001]3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三 条的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该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对违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餐馆的建设或经营单位如果违反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关于“同意建设没有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或者“经营项目不得产生油烟项目”的要求,擅自建设或者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而且其油烟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排放油烟未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2000)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视为违反建设项目性质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 条、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责令建设或经营单位停止其违背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的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并可处以罚款。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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