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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A章:噪音管制(一般)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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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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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A章:噪音管制(一般)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00章第27条)
〔1989年2月17日〕(1989年第4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9年第28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噪音管制(一般)规例》。
(1989年制定)
第2条根据第3及4条填写表格的情况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第3及4条订明的表格,须─
(a)由提交表格的人填写清楚;及
(b)由下列的人签署─
(i)凡提交表格的人为代表其本人而以个人身分行事,或为代表合伙经营而以合伙人身分行事者,则由该人签署;或
(ii)凡提交表格的人为法团,则由该法团为此而授权的人签署。
(1989年制定)
第3条为撞击式打桩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申请版本日期:30/06/1997
(1)凡根据本条例第8(2)条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作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用途─
(a)于下午7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使用机动设备进行撞击式打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
(b)于上述时间内,或于任何上述时间,在指定范围内的任何地方进行订明建筑工程,
须─
(i)以附表所载的表格1提出;及
(ii)连同第8(1)条所订明的费用,于申请书所指明的建筑工程动工日期前不逾6个月,一并向监督提交,但如监督同意提早接受申请,则属例外。
(2)在本条及附表中,"订明建筑工程"(prescribedconstructionwork)指《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第400章,附属法例)为施行本条例第6(2)条所订明的建筑工程。
(1989年制定。1996年第28号法律公告)
第4条为撞击式打桩工程提出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申请版本日期:30/06/1997
凡根据本条例第8(2)条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以便于非公众假日的任何一日,由上午7时至下午7时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须─
(a)以附表所载的表格2提出;及
(b)连同第8条所订明的费用,于申请书所指明的撞击式打桩工程动工日期前不逾9个月,一并向监督提交,但如监督同意提早接受申请,则属例外。
(1989年制定)
第5条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格式版本日期:30/06/1997
建筑噪音许可证─
(a)如是就第3条所提述的申请而发出的,须采用附表的表格3;及
(b)如是就第4条所提述的申请而发出,须采用附表的表格4。
(1989年制定)
第6条消减噪音通知书的格式版本日期: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3(1)条送达的消减噪音通知书,须采用附表的表格5。
(1989年制定)
第7条将消减噪音通知书撤销或变更其内任何规定的通知书格式版本日期:30/06/1997
凡根据本条例第13(4)条送达通知书,而该通知书是─
(a)将消减噪音通知书撤销的,则须采用附表的表格6;
(b)将消减噪音通知书的规定变更的,则须采用附表的表格7。
(1989年制定)
第7a条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的通知书格式版本日期:30/06/1997
凡根据本条例第16(1)条送达通知书,须采用附表的表格8。
(1989年制定。1991年第425号法律公告)
第7b条将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的通知书撤销或将其内任何规定变更的通知书格式版本日期:30/06/1997
凡根据本条例第16(3)条送达通知书,而该通知书是─
(a)将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的通知书撤销的,则须采用附表的表格9;
(b)将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的通知书的任何规定变更的,则须采用附表的表格10。
(1989年制定。1991年第425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l.n.307of2000
第8条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22/12/2000
(1)申请第3条所提述的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费用$690。
(2)申请第4条所提述的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费用$635。
(1989年制定。1994年第26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7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l.n.581of1997
第8条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16/01/1998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申请第3条所提述的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费用$575。
(2)申请第4条所提述的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费用530。
(1989年制定。1994年第26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1号法律公告)
第8条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的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申请第3条所提述的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费用$270。
(2)申请第4条所提述的建筑噪音许可证须缴付费用$250。
(1989年制定。1994年第26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6号法律公告)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4、5、6、7、7a及7b条]
表格1[第3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第8(2)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28天内会得悉申请结果一般建筑工程许可证
建筑噪音许可证申请书
为进行建筑工程
(撞击式打桩工程除外)
而使用机动设备及/或
进行订明建筑工程
a∶申请人详细资料1.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从未提出过申请
□以前提出的申请遭拒绝
□许可证续期先前许可证编号
gw-
2.商业登记号码∶----
或香港身分证号码∶--()
3.通讯地址∶..
4.联络人姓名∶..
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
b∶工程位置详细资料1.建筑地盘详细地址,包括地段编号(如适当的话)∶
注∶请提交适当比例(最佳为1∶1000)的图则,上绘地盘范围、围绕地盘的地区的土地用途和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各项机动设备的实际位置及进行订明建筑工程的位置(如在工程期间该等设备主要是放置在同一位置,及/或订明建筑工程又主要在同一位置进行)。
2.该地盘部分/全部*位于指定范围之内/外*。
注∶i.围绕地盘的地区内"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包括住宅处所、酒店、旅舍、临时房屋、医院、诊所、教育院校、公众崇拜场所、图书馆、法院及演艺中心,但不包括商业及工业处所。
ii."指定范围"指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8a条确定的范围。显示指定范围的地图展示于下列地址的噪音管制监督办事处。
请将填妥的表格及适当费用于
下列地址交予噪音管制监督∶
c∶需要许可证的机动设备
如适用的话,应参考《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内表3─机动设备的声功率级。1.需要许可证以在下述时间使用机动设备∶
日期∶由..至..(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日期日期
(期间最长不超逾6个公历月)
时间∶a.公众假日
(包括星期日)
b.公众假日
以外任何一天上午7时至下午7时□
晚上9时至晚上11时□
下午7时至晚上9时□
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下午7时至晚上9时□
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
晚上9时至晚上11时□
或c.说明需要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特定时间∶
2.拟在地盘使用的机动设备∶
各项机动设备的
识辨代码(如适用的话)
各项机动设备的说明
数目
注∶
每项申请许可证的设备必须备有片2帧,如该设备附有识辨代码,则须在照片注上代码,然后呈交。该等照片可以是实际使用的设备的照片或是基本上与所使用者相同的设备的照片。(如有需要,请另纸填写)
3.其他资料∶
请指明将在地盘内采用的任何特别宁静的机动设备或任何特别噪音控制措施∶
d∶需要许可证的订明建筑工程[只适用于指定范围]
应参考《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内的附件b─订明建筑工程。1.需要许可证以在下述时间进行订明建筑工程∶
日期∶由..至..(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日期日期
(期间最长不超逾6个公历月)
时间∶a.公众假日
包括星期日
b.公众假日
以外任何
一天上午7时至下午7时□
晚上9时至晚上11时□
下午7时至晚上9时□
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下午7时至晚上9时□
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
晚上9时至晚上11时□
或c.说明需要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特定时间∶
2.拟在地盘进行的订明建筑工程∶
各项订明建筑工程
的识辨代码
各项订明建筑
工程的说明
特别因素
的说明@
@须呈交作业方法陈述,并附上显示拟进行订明建筑工程位置及作为有效隔声屏障并能有效保护受影响的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任何建筑物或地形的地盘及建筑物的平面图、正面图、切面图等。
(如有需要,请另纸填写)
e∶补充资料(补充c及d部分资料)1.请指明工作时间方面无可避免的限制或说明该建筑工程对市民的重大影响∶
2.请提供你认为可能与此项申请有关的任何补充资料∶
f∶证明本人证明∶尽本人所知及所信,上文所开列的详情,全属真确无讹。
申请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在适当项目加上(3)号
*删去不适用者
(1996年第28号法律公告)
表格2[第4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本条例第8(2)条
建筑噪音许可证申请书
撞击式打桩工程
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文附注
致∶噪音管制监督
1.本人.特此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8(2)条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以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
本人呈交以下资料及详情,以支持上述申请∶
2.申请人的详细资料
2a.名称(个人或公司)∶.
2b.香港身分证号码(如申请人为个人)∶..
或商业登记号码(如申请人为公司)∶..
2c.通讯地址∶.
2d.电话号码∶.
3.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地盘
3a.详细街道地址∶.
地段编号∶.
3b.请提交一份比例适当(最佳为1:1000)的图则,显示─
(i)打桩区,即,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的范围,或显示桩的实际位置;及
(ii)围绕地盘的地区内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包括住用处所、酒店、旅舍、临时房屋居所、医院、诊所、教育院校、公众崇拜场所、图书馆、法院、演艺中心或办公室楼宇,但不包括工业楼宇。
3c.如申请人希望监督鉴于任何屏障的隔声作用考虑采用修正数值,则应额外提交任何有关的大型屏障的横切面图。
4.有关申请的详细资料
4a.任何曾于以前申请在同一地盘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的详细资料∶
请在适当空格内用"3"号表示∶
□以前并无提出申请。
如以前曾提出申请,请说明∶
□申请遭拒绝。

□曾获发许可证。
建筑噪音许可证编号∶.
届满日期∶.
4b.需要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期间∶
期间∶.(指明日数/周数/月数)
日期∶由至(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4c.须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打桩方法及桩类组合。如适用的话,应参考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内的表2─撞击式打桩工程的源声功率级。
打桩方法及桩类打桩机数目
5.补充资料
5a.请指明将在地盘内采用的任何特别宁静的撞击式打桩方法或任何特别噪音控制措施,或被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特殊因素或特别情况。
5b.请提供被认为可能与此项申请有关的任何补充资料。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申请人
附注∶
1.提交本申请书前,申请人宜先参阅《噪音管制条例》、《噪音管制(一般)规例》及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监督在考虑一宗申请时,须以该技术备忘录为指引。
2.《噪音管制条例》第8(4)条订定∶监督接获申请后,须在不迟逾28日的期间内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或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拒发许可证的通知书;但若在该28日期限届满时,监督仍未发出许可证或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则须当作为已发出许可证。
3.建筑噪音许可证如因为申请人提供误导、虚假、错误或不完整的申请资料而发出,则可予以撤销。
4.提交本申请书所缴付的费用,不得退还。
表格3[第5(a)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第8(9)条
建筑噪音许可证
为进行建筑工程(撞击式打桩除外)
而使用机动设备及/或进行订明建筑工程
建筑噪音许可证编号∶.
致∶.
本建筑噪音许可证是按照《噪音管制条例》第8条的规定而发出的。现准予使用机动设备以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及/或进行订明建筑工程,但须受以下条件规限。若不按照该等条件进行建筑工程,许可证可遭撤销,而且会受到检控。
条件
1.可使用机动设备及/或进行订明建筑工程的建筑地盘∶
详细地址∶.
地段编号∶
地盘范围(即可使用机动设备及进行订明建筑工程的地方范围)已描划于夹附的图则上,而该图则是本建筑噪音许可证的一部分。
2.该地盘部分/全部*位于指定范围之内/外*。
3.机动设备
a.在地盘范围内可使用的各项机动设备∶各项机动设备的
识辨代码
(如适用的话)各项机动设备的说明数目
b.可使用机动设备的建筑噪音许可证有效期∶
生效日期及时间∶.
日期及时间∶
此部分许可证届满日期及时间∶
日期时间
c.建筑地盘须备有本建筑噪音许可证所述每件机动设备的照片各一帧,供监督随时查看;该等照片须经监督认可。
d.规限使用机动设备的其他条件∶
4.订明建筑工程
a.在地盘范围内可进行的订明建筑工程∶订明建筑工程
的识辨代码订明建筑工程的类别的说明
b.可进行订明建筑工程的建筑噪音许可证有效期∶
生效日期及时间∶.
日期及时间∶
此部分许可证届满日期及时间∶.
日期时间
c.本许可证可夹附经监督认可的地盘图则,以显示本许可证准予进行订明建筑工程的地点。该地盘图则须存放于建筑地盘供监督随时查看。
d.规限进行订明建筑工程的其他条件∶
5.本建筑噪音许可证或其副本必须展示于建筑地盘的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监督
*删去不适用者
(1996年第28号法律公告)
表格4[第5(b)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本条例第8(9)条
建筑噪音许可证
撞击式打桩工程
建筑噪音许可证编号∶.
致∶
本建筑噪音许可证是按照《噪音管制条例》第8条的规定而发出的。现准予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但须受以下条件规限。若不按照该等条件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可致使许可证被撤销,而且会受到检控。
条件
1.可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地盘∶
详细街道地址∶.
地段编号∶.
打桩区(即,可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地方)已描划于夹附的图则上,而该图则是本建筑噪音许可证的一部分。
2.在打桩区内可采用的撞击式打桩方法及桩类∶打桩方法及桩类打桩机数目
3.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有效期∶
生效日期∶.
日期及时间∶..
本许可证届满日期∶..
4.本建筑噪音许可证或其副本须展示于建筑地盘的..
其他条件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监督
表格5[第6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本条例第13(1)条
消减噪音通知书
编号∶
致∶
(根据本条例第13(1)条可向其送达消减噪音通知书的人的名称及地址)
1.请注意∶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3(1)条,监督已信纳
(指明该地方的地址,而该地方属于本条例第13(1)条所指的一类地方)发出噪音,而该噪音
(指明本条例第13(1)(a)、(b)或(c)条有关的部分),现规定你于.内(指明期限)将噪音消减/及*为消减噪音而
(指明为了在该期限内消减噪音而认为需要做的事情)/并*
(指明须符合的规定,即本条例第13(2)(a)、(b)或(c)条所载的规定)。
2.如不遵守本通知书的任何一项规定,你会因犯本条例第13(6)条所订罪行而被检控。第一次定罪,法庭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100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罚款额为$200000;而无论任何情形,继续犯罪则可按犯罪期间处罚款每日$20000。
3.如本通知书规定你须根据本条例第13(2)(c)条以书面通知监督表示已遵守有关规定,而你在发出此等通知时,在要项上作出或提供据你所知是误导或虚假的陈述,则你会因犯本条例第13(8)条所订罪行而被检控。一经定罪,法庭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0。
本通知书生效日期∶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监督
*删去不适用者。
(1994年第458号法律公告)
表格6[第7(a)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本条例第13(4)条
消减噪音(撤销)通知书
编号∶
致∶
(已根据本条例第13(1)条获送达消减噪音通知书的人的名称及地址)
请注意∶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3(4)条,现将..
(日期)发出的编号.消减噪音通知书撤销。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监督
表格7[第7(b)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本条例第13(4)条
消减噪音(变更)通知书
编号∶
致∶
(已根据本条例第13(1)条获送达消减噪音通知书的人的名称及地址)
1.请注意∶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3(4)条,监督现将
(日期)发出的编号.消减噪音通知书所载的规定变更如下∶
(指明变更的规定、变更的方式及任何额外的规定(如有的话))
2.如不遵守本通知书的任何一项规定,你会因犯本条例第13(6)条所订罪行而被检控。第一次定罪,法庭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100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罚款额为$200000;而无论任何情形,继续犯罪则可按犯罪期间处罚款每日$20000。
3.如本通知书规定你须根据本条例第13(2)(c)条以书面通知监督已遵守有关规定,而你在发出此等通知时,在要项上作出或提供据你所知是误导或虚假的陈述,则你会因犯本条例第13(8)条所订罪行而被检控。一经定罪,法庭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0。
本通知书生效日期∶.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监督
(1994年第458号法律公告)
表格8[第7a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本条例第16(1)条
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通知书
编号∶
致∶.
(根据本条例第16(1)条可向其送达通知书的人的名称及地址)
1.请注意∶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6(1)条,监督现规定你须─
*将.
(指明该订明产品的详情)于
(指明交出或备妥该订明产品的日期及时间)在.
(指明交出或备妥该订明产品的地点)交出或备妥,以供量度、检查或测试。
*促使.
(指明该订明产品的详情)在监督面前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并将下述结果∶..
(指明所需资料)于
(指明日期)或该日之前呈交监督。
2.如不遵守本通知书的任何一项规定,你会因犯本条例第16(5)条所订罪行而被检控第一次定罪,法庭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100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罚款额为$200000。
*3.向监督交出或备妥的产品,须于72小时内备妥,以供提取。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监督
(1991年第42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458号法律公告)
*删去不适用者。
表格9[第7b(a)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本条例第16(3)条
撤销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通知书
编号∶.
致∶
(已根据本条例第16(1)条获送达通知书的人的名称及地址)
请注意∶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6(3)条,现将
(日期)发出的编号..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的通知书撤销。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监督
(1991年第425号法律公告)
表格10[第7b(b)条]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本条例第16(3)条
变更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通知书
编号∶.
致∶
(已根据本条例第16(1)条获送达通知书的人的名称及地址)
1.请注意∶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6(3)条,监督现将..
(日期)发出的编号..规定产品接受量度、检查或测试通知书所载的规定变更如下∶
(指明变更的规定、变更方式及任何额外的规定(如有的话))。
2.如不遵守本通知书的任何一项规定,你会因犯本条例第16(5)条所订罪行而被检控第一次定罪,法庭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100000;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罚款额为$200000。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监督
(1989年制定。1991年第42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45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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