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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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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按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那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准备下列材料 :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

  2、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4、民事起诉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调取证据申请书(计算抚养费的数额需要依照被告的工资标准来确定,通常原告不能取得被告的工资证明,因此需向法院申请调取)。

  6、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追索抚养费案件可以免交诉讼费)。

  7、能够证明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由此可知,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给予的抚养费标准都是按以下规定的标准参考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结婚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材料、起诉书及抚养费标准。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需要什么材料,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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