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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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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遗嘱继承是按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愿对其遗产进行继承,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处理自身财产权利处分的保护。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遗嘱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遗嘱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关于遗嘱继承典型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一与被告李女二及李男均系李xx与刘xx的子女,李xx与刘xx的另一女儿李女三已于2009年2月24日去世,终身未婚。李xx于1998年8月16日去世,刘xx于2012年4月12日去世。

  北京海淀区蓟门里东x号楼x门x层x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为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的直管公房。1993年,李xx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1996年10月6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李xx颁发《房产所有证》。1998年8月8日,李xx与刘xx立下遗嘱:诉争房屋由李女一、李女二、李女三共同所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以该房屋评估价为标准,向其他遗嘱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当事人委托后,律师为其出具了《民事起诉状》及《房屋评估申请书》,整理并补充了相关证据,诉至法院。虽遗嘱中并未给予李男房屋份额,因顾念亲情,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李男600000元房屋折价款。

  律师说案: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即成为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共有财产。该案中,李xx与刘xx去世后,诉争房屋即成为其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此时,只有经过继承公证或者经司法机关出具法律文书且该法律文书生效后,才可将房屋过户至继承人名下。各继承人可共同共有,也可约定份额。但将一套房屋过户至几个继承人名下的情况,各继承人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且将来如果想处分房屋,必须得经过所有继承人同意,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成本。所以,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将房屋过户至其中一个继承人名下,该继承人依一定标准,给予其他继承人以补偿。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遗嘱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是比较明细的,目的在于使遗嘱继承纠纷能够得以更好解决。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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