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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财产离婚应该怎么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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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经常会出现很多矛盾,因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判定以及如何分割是相对较麻烦的,现实中经常出现就继承的财产是否该分割出现纠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婚后继承财产离婚应该怎么分割的相关问题。

  一、婚后继承财产离婚应该怎么分割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即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这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一方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财产,因不可能具有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因而全都属于共同财产。

  2、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即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又未对此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则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情介绍

  张静、刘能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刘强(现年20岁),双方后于2005年4月5日在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年龄相差20岁,彼此性格不合,一直以来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经常为琐事争执不休,丈夫刘能嗜赌成性。张静多次劝诫,但刘能依然我行我素。张静曾经试图协议离婚,但同时又考虑儿子尚未成年,因此一直隐忍,直至儿子上班工作,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多年来,张静一直期待丈夫戒除赌博的恶习,但却大失所望。双方自2018年3月正式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双方婚后有两套位于xx市的住房,均是刘能从其父亲去世后继承所得,张静、刘能分居后,张静至今居住在A套住房(建筑面积:38.17平方米,产权人:刘明),刘能居住在B套住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没有产权,系2007年案外人罗X以16万元抵押给刘明)。张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产,刘能则认为,该两套房产是父亲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遗产,张静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A套住房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宜分割;案涉B套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是抵押房产,依法不能予以分割,但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审判人员分别单独和原、被告谈话,对于分割房屋的问题,建议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和解,和解的内容虽不在离婚调解书中载明,但双方签字后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婚后继承财产离婚应该怎么分割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所获得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明确指定给其中一方的话,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还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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