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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诉讼地有什么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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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婚姻越来越不稳定,尤其在各大一线城市,离婚率居高不下,很多人都异地生活,那么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会遇到不少的麻烦,比如要到哪个管辖地法院起诉,那么起诉离婚诉讼地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诉讼地有什么要求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的情况: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离婚诉讼财产分配时,法官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起诉离婚孩子归谁

  1、我国法律是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归属的认定。

  2、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起诉离婚诉讼地有什么要求”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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