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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一般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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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的继承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那有时候会出现被继承人生前留了数份遗嘱,但是如果日期不一致,内容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时,继承人之间常常会发生继承纠纷。这种情况下,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生活中,还有很多老人认为立遗嘱不吉利,遗嘱公证细则有哪些规定,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遗嘱公证细则有哪些规定

  判定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公正细则有哪些规定

  二、一般性情况总结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三、没有遗嘱怎么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适用于被继承人没有留遗嘱或者遗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据下述规定解决法定继承纠纷: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遗嘱公证细则有哪些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管老人过世前有没有立下遗嘱,继承人都应该积极协商,妥善解决继承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居中判决,切忌亲人之间为了财产相互攻击伤害感情。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抓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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