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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婚前财产公证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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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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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公证在大城市并不少见,可对乡村来说,却是比较超前的行为。日前,呼伦贝尔阿荣旗人民法院对旗内首例婚前财产公证离婚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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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蒋某和被告翟某在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双方婚前对各自的财产进行了公证,现金23000元、 10只羊、一匹马属蒋某婚前财产,一台豪爵摩托车

  属翟某婚前财产。二人结婚时买结婚用品花销10000元,剩余13000元在翟某手中。二人从结婚后到分居前,蒋某分两次给翟某3100元。

  阿荣旗法院审理认为,蒋翟二人属合法婚姻关系,翟某同意韩某的离婚请求。

  双方当事人结婚时买用品实际花销10000元,双方无异议。现尚有13000元在翟某手中,因结婚时有约定,蒋某请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蒋某分两次给翟某3100元,翟某称已花销,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说明,但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可视为翟某自2004年7月分居后和子女共同生活时支出的费用,不予返还。鉴于以上原因,故判二人离婚,女孩归翟某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至满18周岁时止。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摩托车归翟某所有,其他财产归蒋某所有,翟某返还蒋某结婚时购买物品剩余款13000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中的当事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使双方财产权属明确,不但方便了诉讼,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而且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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