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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0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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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对所涉及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的,不论是以夫妻哪一方名义出资的,都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分割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夫妻均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即夫妻以共有财产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将夫妻在企业财产中所占比例的价值计算出来,然后进行分割。对于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比例,如果夫妻没有进行财产约定,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不能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比例,而应将夫妻全部投资额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同时连带承担企业债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处理时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夫妻双方互相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夫妻双方对合伙企业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份额,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其相互转让的方式和份额在获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时,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依据。


(2)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以一方名义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但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如果其他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财产份额所得的价款,按照夫妻双方协商的合伙财产分配份额进行处理;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夫妻之间互相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范围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理;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夫妻之间互相转让财产份额,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果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继续经营企业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办理。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继续经营企业的,作为合伙人的夫或妻一方可以退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在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内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无约定,均等分割。对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实践中,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时,人民法院可以就夫妻离婚问题先行判决,其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待未了结事务了结后再行处理。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为鼓励生产,一般以原经营方继续经营,给对方经济补偿为宜。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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