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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如何处理才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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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9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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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关于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00年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第、4款作了明确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全国400余个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明确具体,实践中一般不会因级别管辖发生争议。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常常成为诉讼管辖权争议的焦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多年的审判实践说明,侵权行为实施地比较容易确定和判断,不易发生争议。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无形财产的保护,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商品商标附着于商品上,而商品又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使得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多数管辖权争议都发生在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上,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和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有的观点认为“原告受到了损害,原告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其结果则变成了“被告就原告”的管辖状况。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基本原则。
《若干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实施地具体解释为《商标法》第条、第5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同时考虑实践中新出现的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储存、隐匿,以及海关等行政机关对侵权复制品查封扣押的案件,管辖上尚不明确的情形,明确规定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对侵权结果地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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