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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的书画作品等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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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9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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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依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项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法律确认这种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保护人们智慧的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与创造人的身份、人格权利紧密相连,另一方面包含着由智力成果带来的财产权利。在书画作品中,法律就赋予创作人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著作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才属于夫妻的共同经济利益,对于已售出的作品得到的经济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没有出卖的书画作品,仍应归一方所有,但是,如果一方为对方的艺术创作提供了家庭的帮助,财产分割时应该有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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