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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过错方有外遇的可以起诉离婚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3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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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过错方有外遇的可以起诉离婚么?

婚姻过错方可以起诉离婚么?如有外遇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赌博、吸毒的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重婚的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的一方,他们都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然而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么?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他们的请求判决离婚么?

从社会一般伦理道德观念来说:决不能让坏人阴谋得逞!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相扶相携、尊老爱幼、白头到老,倘若一方对此有所背叛,就应当受到社会的指责、法律的制裁。然而,当今社会民风日下,“婚外恋”、“一夜情”、“包二奶”等现象屡见不鲜,家庭暴力也屡禁不止。甚至少数政府官员带头兴风作浪,长期与人同居,不尽夫妻义务,挑战社会伦理。如果在此情况下,过错方仍能以自己所犯错误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弃子休妻,无疑是对过错方不良行为的纵容和鼓励,进而会引导社会的效仿。其后果必然是伦理荡然无存,法律之外民众肆无忌惮,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将受严重影响。

但从法律上来讲,过错方是可以以自身所犯错误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其原因在于:

1、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自由权可以和生存权、发展权并列。因此,过错方无论是以何种理由起诉离婚,都是其行使人身自由权的具体体现,法律不应强制阻却;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第三者同居等行为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因素,而法院判决离婚所考虑的是夫妻矛盾的结果,即判决时是否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地步。因为婚姻是二个人的婚姻,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哪一方背叛了对方,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夫妻双方是否感情尚在,能否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关系已水火不容,那么法院继续维持这有名无实的婚姻,无论是对过错方还是对无过错方均无益处。

为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当然,法官在审理具体离婚个案时,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及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作出离婚判决的同时也自然会考虑相关道德标准及无过错方的主观因素,并不是过错方想什么时间起诉离婚、想以什么事由起诉离婚都能遂心所愿的。

同时,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就是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我国法律确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过错方进行法律制裁。这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也是对婚姻过错方导致夫妻离婚在夫妻双方利益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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