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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婚外生子 妻子离婚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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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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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三余法庭审结一起因丈夫与他人婚外生育一子,妻子起诉离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

  翟某与顾某于1996年12月登记结婚,因翟某无生育能力,双方一直未生育。1998年前后,顾某与同在南通一家工厂打工的女青年王某租房同居,并于2001年8月生育一男孩,孩子生下后被王某家人抱回落户。翟某因此事于2002年、2005年两次起诉离婚,后因种种原因均撤诉。2006年翟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顾某在与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同居生子,对翟某精神造成损害,应对翟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故判决翟某与顾某离婚,并由顾某支付翟某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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