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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与重婚之法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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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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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法律关于非法同居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态度

  (一)法律对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法律关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三、我国法律上关于重婚的规定及态度

  (一)我国法律关于重婚的规定及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用了六个条款对重婚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3、《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无效婚姻的程序制度和实体内容作出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无效婚姻的宣告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重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我国法律对重婚的态度

  民法上的重婚导致离婚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刑法上的重婚导致婚姻解除和被告人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四、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page]

  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

  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非法同居与重婚采并列规定的立法例,因此,此处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说两者之间不发生交叉关系。

  重婚,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又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但两人却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的情形。因此,重婚可以区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类。

  对于上述两种重婚的类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的情形,可以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于重婚,我国法律采用自诉立法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自诉,一般而言,侦查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五、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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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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