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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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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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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来电咨询:“前年底,我儿子小张与媳妇黄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他们的女儿囡囡由黄某抚养,小张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调解生效后,黄某拒不执行对囡囡的抚养义务;小张长年在城做生意,也不愿抚养囡囡。从他们离婚至今,囡囡一直由我自愿抚养,黄某也没将她领走。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黄某支付代管囡囡所用的1万多元抚养费?”
答复:按我国法律规定,在囡囡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张老伯没有抚养孙女的义务,黄某作为囡囡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囡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这种民事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本案中,黄某为囡囡的监护人,负有对囡囡监护的职责;小张按调解协议支付囡囡的抚养费,仍享有对囡囡的监护权。
祖父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履行监护职责须具备特定条件: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张老伯作为囡囡的祖父,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并具有抚养能力,但在囡囡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依法取消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只具备对囡囡的监护资格,没有监护义务。
张老伯抚养囡囡的行为应属无因管理,黄某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张老伯在孙女囡囡的父母都不愿抚养的情况下,既无法定的义务,又没有受其监护人黄某的委托,只因血缘亲属之情,为有利于孙女成长自愿抚养,并为此支付了1万多元费用。该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无因管理之债应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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