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5 21:11
人浏览

一、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吴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冯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吴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冯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吴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吴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吴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吴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吴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吴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吴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吴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吴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吴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吴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吴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律师对该条的解析:一、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二、如果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你起诉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有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劝你撤诉,然后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茫茫然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诉时,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正确的做法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