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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补偿6万 纷争还得法院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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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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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后因补偿起纠纷。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唐浩于向原告陈丽支付补偿款60000万元整。

  2009年5月25日,原告陈丽与被告唐浩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今年2月,原告陈丽以被告应补偿原告人民币60000元,但至今未给付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唐浩辩称:1、原、被告曾经买房首付了15万元,后未能买成,原告领取了退房款50000元。2、2009年1月被告生病,在此期间,亲朋好友看望被告给付的3万多元都被原告拿走。3、离婚协议中所称的补偿给原告的60000元就是指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据被告庭审中陈述,领取购房款是在2008年4月下旬,被告生病是在2009年1月份,均是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的经济往来。故离婚协议中“男方给女方陆万元作为补偿”的条款,应当是被告独立的、新的意思表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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