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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与人同居并育有一子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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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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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兴玉、姚志洪涉嫌重婚罪进行了公开宣判,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更加维护了婚姻法的尊严,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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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叶兴玉与受害人代某经他人介绍,开始了恋爱关系。叶兴玉时时刻刻表现出的温柔、细心,深深虏获了代某。不久之后,叶兴玉便与代某开始同居,过起了“不羡鸳鸯只羡仙”的夫妻生活,一年之后,生下一子代某勤。1991年,叶兴玉与代某补办了结婚登记证明,并于1996年生育次子代某洁。

  1999年,叶兴玉与同村的姚志洪在外出务工期间相识。生活的空虚、内心的寂寞,使得叶兴玉与姚志洪突破了道德的最后一层防线。在明知叶兴玉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姚志洪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01年生育一子姚某。

  涪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兴玉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姚志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叶兴玉、姚志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叶兴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姚志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叶兴玉、姚志洪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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