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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讨土地补偿 判决不属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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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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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梅与李强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举行结婚典礼。后因生活琐事,夫妻关系恶化。今年3月,张梅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强离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达成一致意见,但女方个人责任田因修石武高速铁路被征用,由此取得的一笔补偿费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产生分歧。张梅认为该笔补偿款是其个人财产,与李强无关;被告则认为该笔款项是双方结婚后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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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该笔补偿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案释法

  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的不仅是一亩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付培育)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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