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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罚款项目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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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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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计划生育罚款项目及依据

  (一)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1、浙江省计划生育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2、浙江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2)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3)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3、接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罚款

  1、浙江省计划生育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浙江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收取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8)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接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罚款

  1、浙江省计划生育罚款依据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2、浙江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1)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page]

  (2)对违反省政府116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用人单位、雇主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和雇主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责令改正,每例可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4)出租房屋的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3、接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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