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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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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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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一方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的,或者性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后一方不务正业等等。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列举穷尽。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前面列举了具体准予离婚的情形后,在该条第三款第五项作出了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概括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后一条也规定了“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一方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的,或者性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后一方不务正业等等,只要是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均可据此起诉离婚

  【案例一】

  【案情介绍】

  田女士已经三十多岁且也有了自己可爱的孩子,可她却沉迷于网络并为网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田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与田女士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有一子。近两年来,田女士经常上网聊天,有班不上,每月花去几千元的上网费,进而发展成网恋。夫妻双方感情因田女士的网恋而恶化,2002年10月份田女士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帐面金额约为10万元的存折。张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田女士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田女士在银行的存款。此案因被告田女士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公告期满后,被告田女士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田女士离婚;子女随原告张先生生活,被告田女士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用被告田女士所得共同财产及存款份额一次性折抵子女抚养费给予原告张先生;共同财产和共同存款(存款八万元人民币,户名田女士)归原告张先生所有;共同债务九万五千元人民币由原告张先生负责清偿。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page]

  【案例二】

  【案情介绍】

  1985年12月,登封市金店乡女青年莉莉与本村村民张魁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初以来,张魁不知处于何种心理,竟然对“美女”崇拜不已,整日陶醉于把自己装扮成异性模样。他不仅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而且放弃对女儿学业的照顾,更不愿过夫妻生活。两年来,张魁把外出打工挣的钱,全部用于美容美发、效仿美女拍照上。

  【审判结果】

  9月21日,在登封市法院主持调解下,妻子与丈夫当庭达成了离婚协议,其婚生两个女儿各扶养一个。

  【案例三】

  【案情介绍】

  结婚当天,新娘刘女突发癫痫病,后罗某以刘女婚前隐瞒疾病,没有告知为由,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5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

  2004年7月,罗某经人介绍与刘女相识。当时罗某已年满29岁,而刘女仅有21岁且相貌清丽,结婚心切的罗某便在两人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10月5日,两人举行婚礼时,刘女忽然全身抽搐、口吐泡沫瘫倒在地,致使婚礼不欢而散。当日,刘女被送往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刘女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由于刘女婚前就患有该病,却对罗某一直刻意隐瞒,罗某便在刘女出院后,一纸离婚诉状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但没有明确告知罗某,存在隐瞒行为。婚后不久刘女病情复发,夫妻双方无法沟通,难以建立感情,故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刘女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5月23日,宜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法院审判离婚案件主要是判断夫妻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而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并不是最重要的。故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抓住矛盾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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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 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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