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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要起诉母亲讨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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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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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女方可以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时过境迁,男方生活困顿,想要女方重新支付抚养费。为此,本已离婚7年的李女士和赵先生又产生了分歧。不得已,儿子超超(化名)决定起诉母亲。
1995年,李女士与济南某工厂员工赵先生结婚。1999年,两人离婚。赵先生当时虽已下岗,但还有200多元的补助,而家在农村的李女士没有经济来源,法院就将孩子判给了赵先生。
离婚后,李女士又嫁给了一个生意人。她所经营的小店生意还不错,买了私家车。
2005年8月,赵先生带着儿子找到前妻,商谈孩子的抚养事宜。李女士给了儿子500元钱交学费。赵先生说,他和前妻达成协议,由他给儿子开一个账号,前妻每月往里面汇100元生活费。“她只在去年10月5日汇过一次钱。后来,我多次打电话跟她讨要孩子的生活费,一直没要到。”
现在,超超已上小学五年级,教育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不断加大,赵先生每个月只有250元钱的低保及160元的下岗补助,已无独自抚养儿子的能力。
12月10日,超超给母亲打电话索要生活费,她却让儿子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多少我就给多少”。
记者联系到李女士。她称,除非法院判决,否则抚养费她不会出,“让他们去告我吧”。另外,她认为孩子在她身边成长更有利,因此,她想争回儿子的抚养权。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传孝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超超以年龄增长、教育等费用支出加大为由,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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