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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男子抛“妻”弃子16年 女方获赔3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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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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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10月16日电 男方抛“妻”弃子16年,对家中之事不闻不问,16年后又提出“离婚”,女方该怎么办?近日,记者从寮步镇相关部门获悉,女主人公阿安在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的帮助下,最终获得男方每月600元的小孩抚养费,并得到了3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男方离走16年后提出离婚

  阿安于1989年与东莞籍男子阿根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两个儿子。1992年7月,丈夫阿根抛弃“妻”儿离家出走,至今已经16年了。

  16年来,阿安在家境贫困的情况下,既当爹又当妈,一个人含辛茹苦抚养两个孩子。今年6月,阿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安“离婚”。阿安担心,一旦离婚了,小孩今后谁来抚养?自己10多年来的付出又该怎么补偿?

  事实夫妻受法律保护

  为寻求帮助,阿安来到了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经过审查,该办事处认为阿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指派李昭明律师对阿安进行法律援助。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进行了调查取证。

  “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双方于1989年举行了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不容推卸。”同时,李律师认为,阿根在阿安生下小孩后即离家出走,对家庭生活不予过问,也未支付过家庭基本开支费用,违反了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应对付出较多义务并有经济困难的一方给予补偿和经济帮助。

  女方获赔3万元补偿

  法院开庭时,李昭明律师就小孩抚养费的支付、对阿安的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等问题发表了代理意见。

  李律师提出,阿安的小儿子目前仍在校就读,参照东莞同期社会经济水平,抚养费应按每月600元以上支付;阿根离家出走后,阿安一人履行家庭义务,在收入微薄的情况下,抚养小孩,已花去大量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今后面临生活困难,应依法予以补偿和帮助。

  最终,法院判男方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或独立生活,并一次性给阿安经济补偿3万元。(记者/黄万全通讯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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