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浅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11 23:24
人浏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形成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相对,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并由其个人负责归还的债务。

  实践中比较难以认定的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到底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均推定为共同债务,但如其配偶能证明该债务未使家庭受益,则可免除其责任,该债务仅作为个人债务。

  之所以要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1)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规定了法定共同财产制,如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中任何一方在此期间所得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债务的承担也应与财产分配相适应,如夫妻双方对债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此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2)婚姻法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等三种形式,但对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较为笼统。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受夫妻一体的传统思想意识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夫妻之间应不分你我,采取约定财产制的还比较少,绝大多数情况属于法定共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可独立与第三人进行经济交往,并直接或间接使家庭受益,故其所负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3)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该债务究竟用于家庭还是用于个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确切知道,只有债务人夫妻二人自己最清楚。另外,从实践生活来看,举债后用于家庭或举债的目的是使家庭受益的情况占了绝大多数,也就是说,债务用于家庭的盖然较高。根据证据学理论,举证责任应由离证据最近的人以及否定盖然性高的待证事实的人承担。所以如果债务人配偶认为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则可推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如果一律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也有不妥。笔者认为除外情况有三种:

  (1)夫妻之间采用约定财产制且该约定为债权人所知。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一条规定明确了约定财产制情况下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为公允起见,应规定必须经过公示程序的约定,才能对抗第三人。

  (2)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已处于别居状态。别居是指未得到法律认可,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已经分开居住,中断共同生活。别居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形成没有过错,也没有从中得益,所以别居期间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债务的形成无过错且未得益。在债务形成之前,另一方以明示方式阻止相对人与其发生经济往来,或明确表示不负责任,则其对该债务的形成不存在过错。仅具备无过错这一条件,尚不足以使其免责。如果刚开始时夫妻一方对债务形成无过错,后来又因此而得益,则该债务仍应视为共同债务。只有同时具备无过错和未得益这两个条件,才可以将债务视为个人债务。

  对于债务人配偶来说,这三种除外情形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形是比较容易证明的,比较难以证明的是第三种情形。从证据角度来看,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以及未得益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故而在举证上不能过分苛求。为此可以结合债务的发生过程、资金用途以及债务人夫妻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只要债务人配偶的举证能够达到优势证明标准所需要的程度,即可免除配偶方的责任。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