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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 你可以说“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1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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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庭暴力,你怎么办?女方单方面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增值了,该如何分割?这样的问题,不少人曾经碰到过。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此都有相应的条款。3月14日,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陈燕律师做客“天一讲堂”,以《婚姻与爱情的保护》为题向市民解读新《婚姻法》。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案例:双方1986年结婚,婚后关系尚可,但男方性格比较孤僻固执,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遇到事情后男方经常会和女方纠缠不清,女方常被赶出家门。1989年,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男方检讨认错后,女方撤诉。但以后男方常以此为借口谩骂女方,甚至动手打人,还跑到女方娘家吵闹。在这个过程中女方可能受到一定刺激,于某晚用硫酸泼向男方脸部,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女方因此触犯刑法被判刑7年,双方离婚,法院审理判决女方经济赔偿男方30多万元。

  解析: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家庭暴力案子。如果家庭内有暴力行为产生,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

  2001年以前,“家庭暴力”一词从未在我国的法律中出现过。家庭成员之间施暴的行为,较轻者视而不见,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罪名依照刑法处理;依照民事法律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的实为罕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条款。“家庭暴力”一词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成为法律术语,应用到法律条文中。

  1.《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⑴新《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⑵新《婚姻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⑶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⑷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⑸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通过解读这些法律规定,大家就可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运用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

  案例:赵某与何某结婚两年,赵某为一名舞蹈演员,为了尽可能延长舞蹈生涯,双方采取了必要的避孕手段,赵某一直没有怀孕生育。2007年3月,赵某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舞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终止妊娠,并在未通知何某的情况下自行到医院实施手术。何某知道后非常生气,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何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赵某擅自终止妊娠,对自己的生育权构成侵害为由,要求赵某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解析: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的司法裁判,多数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妻子自己决定,以妻子自行终止妊娠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为由,判决驳回丈夫的索赔请求。其依据主要是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先于谁的问题。我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围,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是为了对抗将生育视为已婚妇女所负担的主要义务的传统生育观念。

  通过上述的分析,对于先前的案例就不难得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前按揭房产,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处分

  案例:A先生于2000年4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3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证。一年后A先生与B女士结婚,当时A先生所买的房产已升值至75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6年3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98万元。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B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30万元首付款以及A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98-60-5=33万元,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A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解析:婚后一方承担了另一方婚前按揭房的还款义务,对于维持房屋的所有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降低了因还贷不力使该房屋被抵押的风险,应当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部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在本案中,因为A先生在婚前与房产开发商签定购买合同按揭买房,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所以属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A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即12.5万元偿还B女士。对于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因为本案中房产曾在婚前和婚后分别增值一次,但婚前一次增值时B女士并未对该房产负有权利和义务,所以双方共同分享的应该是婚后的该次增值,即98-75=23万元。[page]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另外,由于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来共同经营和管理该房产,所以应由双方共同分享一方婚前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

  ■讲座互动

  问题1:现在《婚姻法》中对“冷暴力”有无明确规定?

  回答:“家庭暴力”也是个新课题,2001年才予以规定“家庭暴力”,现在的《婚姻法》中没规定冷暴力可以得到救济和赔偿。

  问题2:结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把存款都交出来,是否有依据?

  回答:婚前财产就是婚前财产,以双方登记结婚日为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男方交出存款。当然,考虑到夫妻关系和谐,男方如果愿意主动交出来,法律也不禁止。

  问题3:夫妻双方一直是AA制,两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书面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各50%,但房产证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是否可以要求在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

  回答:按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双方为按份共有,双方凭结婚证到房产部门办理一定手续确认。

  ■演讲人小档案

  陈燕律师

  浙江大学法律系毕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擅长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对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有较深的研究。先后为宁波雅戈尔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江北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宁波市城北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撰写论文《论风险代理》、《浅谈保证责任的免除》、《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离婚处分婚前按揭房产问题之分析》等,其中《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入选《律师名案论辩与实务》一书。

  ■人物专访

  律师如医生妙手“治病”

  “律师就像医生一样,我们拿到的案子就是各种各样的病例,每个病人病情不同,所以我们在把脉后必须对症下药。”做了十多年的律师,陈燕对这个工作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

  1988年,陈燕从浙江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第一份工作是到鄞州司法局捧起了“金饭碗”,“虽然常有老师告诉我女人做律师会很幸苦,但是我做律师的梦想并没因此而放弃。在1992年我考取了律师资格证后,那时我国律师制度又有所开放了,刚好鄞州的第二家律师事务所成立,我就做起了专职律师。”陈燕告诉记者,不过,真正辞去公职“下海”是4年后,“那时出现了合伙所,我就跳槽到了一家合伙所,自己砸掉了‘金饭碗’。”

  十几年的律师生涯中,陈燕经手办理的案子大大小小四五千个,标的几千万的大案也遇过不少。“办案子的酸甜苦辣真是一言难尽,有的案子拿到手时,会很迷茫,也会左右为难,但是当最后胜出时,就是我最幸福的时刻,所有的辛苦、委屈刹那间化为乌有,而且常常让我回味无穷。”陈燕说。

  “其实,女律师也有自己的优势,女人比较心细,做事比较认真。”陈燕说,“律师和医生一样,如果病人患的是晚期癌症,已经没法治了,遇到这种时候,我接案子时都会事先向当事人说明,我所做的只能是尽量为当事人减少损失,尽我的所能做一些服务,但并不能因此拍胸脯打包票。”也有一些时候,当事人会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那时,我一定会告诉他,我绝对不会把黑的说成白的,所以不能接受他的这些要求。”

  虽然当天做的是有关《婚姻法》的讲座,身为女性,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她也有一些感性的想法和大家分享。陈燕说:“其实成功经营婚姻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的信任,同时女性也要注意提高自己的独立性,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思想上。”她认为,在家庭中男女平等,婚姻其实就是一份契约,需要双方用心经营,多多进行沟通,更好地交流。而且,双方都必须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力量,不能单纯依附于对方。

  本文来源: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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