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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闹分手拒绝抚养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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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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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王某到南宁打工时结识了张某,2人一见钟情,很快就同居生活。由于相互了解不深,双方共同生活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11月,已怀孕的王某离开了张某,次年9月生下儿子小风。王某的经济状况不好,独自抚养儿子很辛苦,但张某坚持不养儿子,因此王某把他告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今年5月15日,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风未满1周岁尚处于哺乳期,因此随母亲生活利于他的成长。张某是小风的生父,依法负有抚养小风的法定义务。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某、张某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小风由王某抚养,张某自今年5月起,每月付给小风300元生活费,并负担其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直至小风年满18周岁时止。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非婚生子小风未满1周岁,仍处于哺乳期,因此法院判决由生母王某抚养。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风虽然是非婚生子,但依法与婚生子享受同等待遇,张某作为小风的生父,负有抚养小风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要分担小风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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