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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养死葬孤老人尽到义务获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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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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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某某是宾阳县芦圩镇文伟村委上清凌村人,1924年出生,父母早逝,他终生未娶,膝下无儿无女。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廖某某一直由侄孙廖xx扶养照顾。

  今年4月20日11时20分,廖某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时,不幸被一辆小汽车撞中,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和驾驶小汽车的贺军才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廖某某的丧事由廖xx一手操办,廖xx对他可谓是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

  因索赔未果,6月15日,廖xx把贺军才、保险公司告到了宾阳县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办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万余元。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某没有法定的继承人,而廖xx对他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廖某某的全部遗产由廖xx继承。依照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廖xx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按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行人的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定,由贺军才承担60%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廖xx6.1万余元,贺军才赔偿廖xx8000余元。

  ★法理评析★

  廖某某死亡,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获的赔偿应列入遗产的范围,那么谁有权对廖某某的遗产主张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的原告廖xx是廖某某的侄孙,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但他对廖某某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法院依照199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规定的精神认定,廖xx与廖某某共同生活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分给侄孙廖xx适当的遗产。因廖某某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故判决侄孙廖xx得到廖某某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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