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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孩子高额读私塾费用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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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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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某未满周岁,父母便经法院调解离婚。母亲自愿放弃要求父亲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可此后,母亲又食言,为陈某某的抚养费用先后2次起诉均胜诉,父亲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可在陈某某上高三那年,突发一场重病,较高的住院费用再度引发父子法庭相见。陈某某要求父亲承担其住院费用的一半,还要支付其上私立学校所需的昂贵费用的一半,并且支付他以后上大学的费用。他的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日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此作出了答案。

  母争孩子抚养费 两上法庭告前夫

  1988年初,在一家工厂工作的宜州市庆远镇的男青年陈某某与女青年周某喜结良缘,2年后生育儿子陈某某。可儿子未满周岁,小夫妻却矛盾四起,争吵不断。1990年11月,因感情不和,陈某某与周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按双方约定,陈某某由母亲周某抚养至成年,陈某某不用支付抚养费。

  可离婚1年多,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周某变卦了。1992年7月,周某以生活困难为由,以儿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法院支持诉求,判决陈某某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给陈某某,至其成年止。以后陈某某都能按时履行。

  1997年2月,周某又以物价上涨,陈某某承担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儿子的正常生活需要为由,再次代理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支付陈某某的抚养费每月增至100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某从1997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直至陈某某成年。此后,陈某某没有食言,都能按时支付抚养费。

  2006年8月,陈某某就读高一,学习需要的费用大幅度增加。为了孩子的前途,经济条件不怎么好的周某很舍得投资,先后安排陈某某到河池市3家私立学校就读。陈某某就读高中仅2年,母亲便为他支付了学费、学杂费上万元。懂事的陈某某勤奋学习,成绩不错。这让母亲在深感经济困难的同时,稍许得到一些安慰。

  然而,到了2008年9月中旬,刚上高三的陈某某突然患起重病,周某只得把儿子送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周某急得四处筹措费用,已经支付医疗费4039.49元。

  儿患重病开支大 父不分担引诉讼

  陈某某出院返回宜州后,不堪经济压力的周某要求陈某某支付儿子在南宁治病的医疗费2000元。但陈某某以无力承担为由,未予支付,这引起周某的极度不满,她觉得自己为养育儿子费尽心力,作为父亲对儿子的病情不加过问,连2000元医疗费都不愿分担。为此,周某决定通过诉讼为儿子争得权益。

  今年1月,将近19岁的陈某某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承担母亲自2006年起至今为他支付各项费用的一半,即总数21989.49元的50%计10994.75元,并自2009年起每月支付给他生活费300元,承担他此后上学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陈某某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二)项的规定,父亲仍应承担抚育他的义务,自然包含他上高中和大学阶段的费用。另外,从1997年到2008年,物价上涨了几倍,1997年法院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每月50元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他的合理要求。母亲是在他父亲不尽义务时无奈支付了他高昂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因此他要求父亲承担自2006年起至今他的实际抚养费用的一半并无不当。

  “为儿子的抚养费问题,周某曾两次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我都按法律规定尽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履行了作为父亲的职责。但是,周某让儿子到私立学校读书,费用比一般的学校要高出许多。周某的经济条件较好,她自愿承担法律是允许的。但现要求我分担其中的50%没有法律依据。我已退休,每月仅有1000多元退休金,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承担多出的费用。”陈某某还认为,陈某某以后上大学只是一种可能,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现要求他分担上大学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住院费父亲担半 昂贵学费不分担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某父母离婚后,就孩子的抚育费问题经法院2次进行处理,陈某某均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然随着物价上涨及教育费用的增加,按照调解书确定的陈某某每月支付50元抚养费的标准已不能满足陈某某生活、学习的合理需求。但陈某某依据调解书履行抚养义务时,陈某某均未提出异议,而周某为儿子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均出于自愿。因此,陈某某要求陈某某支付周某已支付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50%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2008年9月,陈某某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较大,超出了日常生活的正常支出,属于增加的合理性开支,而且事后陈某某立即要求陈某某支付。因此,陈某某要求陈某某承担住院费的50%的诉讼请求,虽然超出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陈某某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但其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陈某某虽已成年,但仍在上高中,原来确定的陈某某每月支付50元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他的生活、学习的合理需求。因此,陈某某要求陈某某增加2009年以后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陈某某支付给陈某某医疗费用的一半,即2019.75元;陈某某自2009年1月起每月支付给陈某某抚养费250元,陈某某今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正式的票据结算,由陈某某承担50%。上述费用付至陈某某高中阶段学习毕业或结业时止。

  上诉理由不成立 中院依法判驳回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某补充相关理由时提出,几年来,他一直就抚养费的增加问题与父亲口头协商多次,父亲也答应增加,但却未履行。

  对于双方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陈某某多次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一审主张陈某某负担其母亲垫支的各种费用21989.49元,一审法院只对其中的一项住院治疗费4039.49元的50%给予了支持,其余的诉讼请求视为陈某某的母亲自愿承担。陈某某现请求改判,但陈某某的抚养费问题,已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从不用陈某某支付抚养费,到每月支付30元,再到每月支付50元,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无异议,应视为陈某某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陈某某主张他一直与父亲协商增加抚养费,陈某某也同意增加,但没有提出其他证据来证实,陈某某现又否认,只能由陈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page]

  关于陈某某读大学的相关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该费用较大,而且陈某某读大学不是必然发生的事实,故一审先判决2009年1月起,陈某某每月支付给陈某某高中阶段的相关费用是正确的,如陈某某被大学录取后,可另案请求陈某某支付相关费用。

  近日,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抚养费变更主张须及时

  □张昌喜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规定表明,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的负担,即使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确认了相关数额,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如孩子长大后生活费用增加、医疗费和教育费用的增加、物价的上涨等,子女都可以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但是,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用还得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数额,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此外,对于成年并就读大学的子女,父母是否有承担抚养费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一般来说,成年就读大学的子女,在其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父母无须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有向离异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而且确实存在可变更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子女就可行使这一权利但要及时。如果由此引发争议,应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子女确实提出变更抚养费用的主张,法院才能据此判决变更。

  本案中明确的事实是,法院1997年的调解书中明确,陈某某每月付给儿子陈某某的抚养费50元。时过多年,应当说每月50元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陈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所需,他有权向父亲提出增加的权利,但直到今年1月,他才起诉。据陈某某说,此间他曾和父亲协商并达成了口头协议,但陈某某予以否认。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以陈某某起诉增加抚养费的时间确认他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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