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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离婚”,彩礼归属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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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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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结婚不到半年,因为琐事小两口发生争吵,女方不辞而别。这下可急坏了男方,婚前送出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啊?近日,清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

  ■结婚不到半年,妻子离家出走

  去年9月,出生于1989年的王伟(化名)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比他小一岁的李萍(化名),两个情窦初开的小青年感情急速升温,不久双方均同意结婚。王伟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于去年9月27日给付李萍小礼1万元,于同年11月13日给付大礼2.2万元和金项链一根、金手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只(以下简称四金)。去年11月23日,王伟与李萍在清浦区老家举行结婚仪式,但是因为小两口的年龄均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故而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伟回到南京的一家钢琴销售公司打工。今年春节过后,李萍随王伟一同到南京生活。在此期间两人在南京租房居住。今年4月份,王伟与李萍为琐事发生争吵。5月5日,李萍在留下一封信后离开在南京的住处。此后,双方未再见面。

  结婚不到半年,老婆就离家出走,王伟这下可着急了。王伟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也没有找到李萍,李萍的妈妈也说没见过她。

  ■男方:交不出人就返还彩礼

  女方:女儿出嫁的花费比彩礼多

  看来,人是指望不到了,当初付出的彩礼可不能打了水漂啊。王家为了儿子操办的婚礼曾向他人借贷,至今仍未还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王伟多次向李萍的父母要回当初的彩礼均被拒绝,无奈之下,王伟把李萍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以及当初办理婚宴和装修新房等费用共计7.8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在法庭上,李萍及其父母对此并不同意。李萍称,她所收到的彩礼不是7.81万元,只有小礼1万元、大礼2.2万元和四金(其价值分别为金项链一根3500元、金手链一条2154元、金耳环一对871.90元、金戒指一只1319元)。但是除了金戒指外,其他三样饰品都在王伟那里。并且在李萍随王伟到南京生活期间,双方在南京某商品城承租商铺经营服装生意共投资4.3万元,其中1.8万元是王伟给付的大礼钱,2.5万元是李萍从父母处借的。同时,李萍与王伟结婚时,女方还陪嫁电动自行车、被子等生活用品共计3360元。李萍的父母称他们前后花去46360元,扣除给付的彩礼,王伟还应返还给他们6515.10元。李萍的父母还称,王伟脾气暴躁,经常殴打李萍,给李萍的精神带来极大伤害,因此,不是他们赔偿王伟精神损失费,而应是王伟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新房装潢等费用不具彩礼性质

  清浦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对王伟要求李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彩礼金额的认定方面,法院认为,王伟主张的新房装潢、婚礼花费等费用不具有彩礼性质,他要求由李萍返还无法律依据。综上,法院认定彩礼为现金3.2万元和四金。对于四金因双方未能提供相关票据,原告主张为8000元左右,而被告认为其价值为7844.9元,故法院酌情认定为7900元。

  庭审中,李萍的父母抗辩称3.2万元彩礼均用于王伟和李萍二人共同生活和投资做生意,而四金中只有金戒指在被告处,其余的都在原告处,故其不应返还彩礼。王伟对此予以否认。法院认为,李家所提出的王伟和李萍共同投资经营证据不足,也未能证明有经营收入并用于共同生活,另外,李家未提供证据证明四金中有三金在原告处,故而法院对李家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但是对于陪嫁物品属李萍个人财产,可以另案处理。

  清浦区人民法院结合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等具体情况,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酌情认定李家返还现金2.3万元,对于四金被告可以返还实物,亦可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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