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未到结婚年龄,鲍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如今鲍某与妻子武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时,只能撤诉。
据悉,鲍某1973年出生,在1992年尚不到结婚年龄,于是冒用姐姐的名字与武某办理了结婚证。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是一种要式行为,以登记成立为要件,结婚证上载明的当事人为鲍某的姐姐与武某,应认定鲍某的姐姐与武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鲍某与武某只是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鲍某若想解除与武某事实离婚关系,应先向民政局申请补正或撤销其姐姐与鲍某的结婚证。
看到法官提供的相关法律规定,鲍某自愿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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