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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前债务双双被告上法庭 离婚夫妻被判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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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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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肖某未离婚之前,欠贾某面粉款10万余元,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结婚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李某承担。之后,贾某为讨要欠款,将已经离婚的李某与肖某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所欠原告的面粉款100800元,由李某、肖某二人共同偿还。

  李某与肖某原系夫妻,1997年,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曾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为李某开办的太原市某饼业有限公司提供面粉。之后,李某欠贾某面粉款101000元,并打下欠条。今年5月,在贾某的请求下,李某重新为贾某打下欠条,并于9月支付面粉款200元。随后,贾某在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李某与肖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肖某辩称其与李某已于1997年协议离婚,并达成了协议,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李某享有和承担,于是请求法院驳回贾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某对贾某曾向其经营的太原市某饼业有限公司提供面粉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认可至今累计面粉欠款1008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该笔欠款是否属于李某与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肖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因贾某与李某核对账目确认欠款的时间是1996年,当时李某与肖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太原市某饼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应作为李某与肖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与肖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作出约定,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贾某,贾某仍有权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向李某与肖某主张权利,其二人应当向贾某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贾某主张要求李某及肖某共同偿还欠款100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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